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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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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与售后条款

适用于以贸易方式出口的管材与管件订单。与合同或形式发票另有约定的,以合同为准。

最近更新:2026 年 8 月 31 日

1. 质保期限与范围

管材自发货之日起给予 24 个月制造质保,在正常储存与规范使用条件下、按标称压力与温度工况(如 PEX-AL-PEX 的 −40 ℃ ~ +90 ℃)使用时,保证无材料缺陷与制造缺陷。管件与分集水器给予 12 个月质保。质保期自提单日期起算,不以到货日期顺延;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质保覆盖范围限于产品本身的材料与制造质量。

2. 到货检验与索赔时限

买方应在到货后 30 个自然日内完成数量与外观检验,并在 60 个自然日内提出可察觉的质量异议;对需安装试压后才能发现的隐蔽缺陷,索赔应在到货后 6 个月内或质保期内(以先到者为准)提出。逾期提出的数量与外观类异议,我方有权不予受理。

3. 提出索赔需要提供的资料

请通过邮件发送:合同号或形式发票号、提单号与批次号、产品规格与印字照片、缺陷部位与整体照片或视频、缺陷数量占该批总量的比例与清点表、现场施工与试压记录(如适用),以及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有)。收到完整资料后,我们在 3 个工作日内给出初步技术意见,10 个工作日内给出处理方案。

4. 补救方式:换货、修理、退款

经确认属实的缺陷,我方在下列方式中选择其一,费用由我方承担:(a)在后续订单中免费补发同等规格的合格品;(b)按缺陷比例折让货款;(c)退还对应缺陷部分已收货款。退款以原收款币种、按原支付路径退回,通常在双方确认处理方案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制品的质保期自其发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5. 退换货的适用情形与流程

本厂产品多为按订单排产、可按米数裁切并印字的工业品,因此不接受无理由退货。可以退货退款的情形限于:(a)我方发错规格、颜色、印字或盘长;(b)到货时存在运输破损或质量缺陷;(c)合同明确约定的其它退货条件。需要退货时,请先书面提出并取得我方的退货授权号(RMA),在获得 RMA 后 30 个自然日内将货物按原包装退回我方指定地点;未经授权的退货不予接收。退回货物经验收确认未使用、未安装、不影响二次销售后,按第 4 条退款。

6. 运费、检验费与风险承担

因我方错发、质量缺陷引起的补发或退货,退货运费与再次发货运费、以及合理的第三方检验费由我方承担;因买方原因(下单规格错误、清关资料不全、拒收、超期提出数量与外观异议等)产生的退货运费、仓储费、滞港费与检验费由买方承担。退货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到达我方仓库签收前由买方承担;建议投保货运险并保留保险单号。

7. 除外责任

以下情形不属于质保范围:超出标称温度、压力或介质化学兼容性的使用;未按规范施工(弯曲半径过小、与尖锐物或砂石直接接触、未做试压即回填、连接工具与模具不匹配);使用非本厂配套或已超寿命的管件;人为损坏、不可抗力、火灾冻害、第三方改装;以及买方自行返工、混卷使用或未按书面建议储存造成的后果。我方对间接损失、利润损失与工程停工损失不承担责任;我方的累计责任以对应批次已收货款为限。

8. 联系与争议解决

索赔、技术咨询与备件请通过 sanlipipe@163.com 或 WhatsApp +86 150 6880 2744 联系,并在标题注明合同号与「Warranty」。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按合同约定处理(未约定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语言为英文或中文)。本条款不影响任何适用法律中不可排除的买方权利。